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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7-03-24 17:02]  瀏覽次數: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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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安徽省教育廳 發(fā)布日期:2017-03-23

            皖教基〔2017〕7號

            各市、縣(區(qū))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入學行為,促進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規(guī)模和質量的協調發(fā)展,現就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招生工作統(tǒng)籌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統(tǒng)籌。建立健全由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為副組長,基礎教育、職業(yè)教育、民辦教育、教科研、招生和紀檢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參加的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籌管理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招生,統(tǒng)籌公辦和民辦學校招生,統(tǒng)籌統(tǒng)一考試和各地實施招生錄取。各地要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招生錄取實施方案、招生政策和分縣(市、區(qū))、分學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并要求在本地公布前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嚴格執(zhí)行招生計劃

            各地要依據高中階段發(fā)展規(guī)劃,按照普通高中教育與中等職業(yè)教育招生規(guī)模大體相當的要求,確定本地招生計劃。要將本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具體分解到所轄縣(市、區(qū)),指導監(jiān)督各縣(市、區(qū))細化到校。要維護計劃的嚴肅性,不得隨意變更。各地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計劃、超班額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下的學生。民辦普通高中學校跨區(qū)域招收學生的成績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高最低錄取分數線。

            三、強化落實招生規(guī)定

            1.繼續(xù)實行將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標分解到各初中學校(含民辦初中學校)的政策。2017年仍按照不低于當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計劃80%的比例切塊分解到初中學校,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不得設置指標到校生最低錄取控制線。到校指標原則上根據各初中實際在籍、就讀滿三年且報名參加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的畢業(yè)年級學生數,按比例切塊分配,并適當向薄弱學校、農村學校傾斜。嚴禁將指標分配與初中升學率掛鉤。對于各地出現的諸如異地扶貧搬遷、農業(yè)轉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況,由各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做出具體規(guī)定,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實行100%的指標分解。鼓勵和支持轄區(qū)內示范高中聯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績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競爭機制。

            2.公辦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轄市招生。同城范圍內(含縣域內)的普通高中學生嚴禁借讀。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均不得錄取未填報志愿的學生。

            3.民辦普通高中招生納入所在市、縣(區(qū))統(tǒng)一管理。民辦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應由當地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各地要依據民辦學校辦學規(guī)模合理劃定民辦普通高中統(tǒng)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計劃。民辦普通高中應依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各類招生計劃及相關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和自主招生方案須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民辦普通高中統(tǒng)一招生計劃實行與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管理,自主招生計劃實行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4.保障流動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權益。隨遷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參加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和報考普通高中學校,與當地學生執(zhí)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本省或在外省就讀的學生回我省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招考錄?。ê谕馐】荚嚮卦浫。┑恼?,由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制定,保證他們享受與戶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拒絕招考和錄取。

            四、從嚴控制政策性加分

            各地要進一步清理有違公平公正原則的高中階段招生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項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得重復加分。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所規(guī)定的加分對象和標準;

            2.臺灣籍考生在其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4.少數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5.援疆和援藏人員子女,在其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6.軍人子女考生加分參照《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軍區(qū)政治部轉發(fā)教育部辦公廳總政治部干部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辦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號)要求執(zhí)行。

            五、加大招生監(jiān)管督查

            1.建立和完善招生制度。實施陽光招生,建立普通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備案制度和督導公告制度。各地公辦、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及政策、招生結果等必須在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公布省示范高中指標到校政策和各初中學校享受的分配指標額度;督促各初中學校也要在校務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公開公示本校省示范高中指標到校額度,做到家長、學生和社會人人皆知。各地要將考試招生錄取情況作為秋季開學督導檢查的重點內容,督導結果及時公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2.加強招生過程監(jiān)控。加強志愿填報管理,初中學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確引導學生填報志愿。規(guī)范錄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學習的學生,無論公辦、民辦普通高中都必須經過學校所在地招生部門統(tǒng)一錄取。加強學籍注冊監(jiān)管,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考生電子檔案、高中階段招生信息系統(tǒng)和學生電子學籍。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籍系統(tǒng)注冊程序的規(guī)范管理,嚴格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注冊的審核把關,并于初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生成績導入中小學學籍系統(tǒng)中。

            加強對民辦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導和監(jiān)管,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普通高中(含籌設期間)不得參與招生;年檢不合格的民辦普通高中,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guī)做出相應處理。

            3.加強政策宣傳。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招生政策宣傳工作,統(tǒng)一印制招生政策明白卡,通過咨詢會等多種形式對外宣傳,確保考生及時了解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督促各初中學校采取致家長一封信、家長會等途徑,明確告知學生和家長有關考試招生的政策。讓家長知曉凡報考普通高中必須參加全省統(tǒng)一考試,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的招生程序錄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各普通高中均無權錄取計劃和政策規(guī)定以外的學生。提醒學生和家長不要聽信個別學校虛假宣傳,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4.實行招生問責制度。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招生工作責任清單。市教育行政部門要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各招生學校簽訂招生責任書,明確任務和責任,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招生工作紀律,對擅自擴大招生計劃或自行錄取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學籍,不能發(fā)放普通高中畢業(yè)證書,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將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稱號;對在招生等規(guī)范辦學行為方面被查處的學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計劃10%的比例相應減少其招生計劃。對違規(guī)跨省轄市招生的公辦普通高中,是省級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廳將撤銷其省級示范高中稱號,兩年內不得恢復;其他公辦普通高中根據隸屬關系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處罰并報省教育廳備案。民辦普通高中違規(guī)招生受到省教育廳通報的,年檢一律作為不合格處理,限期整改。對于使用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省教育廳將加大對招生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并繼續(xù)將規(guī)范普通高中招生納入省政府對各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之中,納入對縣(市、區(qū))黨政領導干部教育督導考核和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重點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各市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的本地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招生計劃(附分解到校的具體計劃),于各地公布之前報省教育廳備案,最遲時限不得超過5月20日。聯系人:基礎教育處 王建林,聯系電話:0551-62829059。

            安徽省教育廳

            2017年3月22日

            六安市新安中學 XJL編輯
            新安中學辦公室  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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