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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2022年普通高考溫馨提示(四)——誠信高考須知
              [2022-06-02 09:01]  瀏覽次數(shù):4884

            來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荷風送香氣,竹露滴清響”。伴隨著夏日臨近,你們將執(zhí)筆為劍,奔赴2022年高考戰(zhàn)場。在此,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預(yù)祝各位考生收獲累累碩果。同時,希望廣大考生遵守考場紀律,誠信應(yīng)考,共同維護高考的公平、公正。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資料的電子設(shè)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shè)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十)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一)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四)其他應(yīng)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guān)設(shè)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yīng)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shè)施設(shè)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guān)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觸犯《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組織作弊的;

            (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十年一劍今朝試,鵬飛萬里遂我心。高考既是對寒窗苦讀的考核,也是對心性品格的考驗。廣大考生要懷敬畏、存戒懼,行有所止,力爭在青春的賽道上跑出最好成績,奮發(fā)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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